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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司负责审查存在弊端
《中国经济周刊》:政府采购中审查供应商资格是由谁来执行的?
谷辽海:从法理上讲,审查供应商资格的应该是由享有公权力的采购部门进行的,但中国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比较特殊,大多数的政府采购项目是由招标公司来承担审查义务的。招标公司作为营利为目的的私法人,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说,是没有公权力审查供应商资格的。
但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普遍存在由招标公司审查供应商资格。一旦发生争议,为避免涉案,招标公司通常不愿意或不会积极自动提供合格供应商的证明材料,除非这些证据对社会中介机构有利。这是令人深思的问题。
《中国经济周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谷辽海: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来看,招投标方式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却将原本应该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分割成两大块,即政府采购工程市场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市场,前者适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后者适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
本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政府采购项目应交由非营利性的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执行。然而,如果依据《招标投标法》情况就截然不同了。依据《招标投标法》,采购人所需的采购对象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营利性招标公司代理采购。这就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谋取私利提供了法定机会。
现在,我国公共采购市场非常活跃的一支庞大队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代理公司,其从业人员鱼目混珠,不需要参加全国统考获得从业资格,不需要领取全国统一的上岗执业证,很少有经过专业的法律职业培训,不受公务员编制的法纪约束,没有专门规范其行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但多年来,国家政府采购的重大建设项目基本上都是委托这些中介机构来完成的。
《中国经济周刊》: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做出相应的规范吗?
谷辽海:《招标投标法》虽然建立了公共采购的第三方评审专家制度,但由于立法的缺陷,受聘专家难以站在独立的立场进行客观、公正、公平地评审。财政部协同监察部于2003年11月17日共同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虽然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弥补,但毕竟是属于行政规章,其位阶较低,又不能与法律相冲突。所以我们现在还只能依靠《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信息应公开披露
《中国经济周刊》:政府采购中的这些现实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谷辽海:在规范制度的建立和修改完善上借鉴国际经验。为使社会公众充分信任政府,管好用好纳税人的税款,几乎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政府采购规则均建立非常严格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不论是国际性的政府采购法律规则,还是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几乎都有健全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和登记管理系统,有规范的资格审查制度。新版WTO《政府采购协定》第八条、第九条具体规定了供应商参与条件和登记管理制度,供应商进行相关采购应具有法律、商业、技术和资金能力的必需条件,在评定供应商是否满足参与条件时,采购人应当根据供应商在缔约方采购人的境内外的商业活动,评价其财政、商业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情况。我国即将加入该协定,许多内容是需要借鉴的。
《中国经济周刊》:除了以上的问题,您认为此案还反映出我国政府采购体制存在那些问题?
谷辽海:我认为政府采购信息没有依法真实披露。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对于当年的那次采购,我们在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三家官方媒体上均查找不到详细信息。同样,在互联网上,有关这笔巨额采购的最初和结局情况我们也是一无所获。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