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孙先生在位于扇骨营的一家华诚超市购物时,发现该超市的“五粮春”45度500ML浓香型白酒跟以往他购买的同类型的白酒有一定差别,这引起了孙先生的怀疑。
对于以上情况的怀疑,孙先生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淮分局进行了反映。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华诚超市是一个加盟店,店主叶某分别于2007年11月24日和2008年2月3日从金某那里购进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春”45度500ML浓香型白酒274瓶。其中有248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批侵权白酒进价120元/瓶,标价148元/瓶,总货值36704元。
近日,秦淮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对叶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依据《商标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248瓶白酒,并罚款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