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让员工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本公司房子,向银行套现
员工想霸房 公司起诉维护所有权
房地产实业公司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居然叫员工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本公司房子,向银行套现。“好戏”本来演得天衣无缝,却不想员工打起了房子的主意,双方闹上了法庭。
那么以这种套取银行贷款资金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该房屋到底该归谁所有呢?锦江法院日前对这起离奇的案件进行宣判。
让员工按揭“买房”
房地产实业公司向法院起诉,2004年,他们为了从银行取得贷款以缓解资金紧张的压力,经与当时还是本公司员工的陈某协商并在陈某的配合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陈某购买他们自行开发的一套房屋,陈某通过银行按揭获得33万元的贷款,并由银行划至房地产公司账户。后房地产公司按月还款,并最后结清了银行贷款。
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陈某离开房地产公司交付楼盘产权时,却打起了拥有该套房屋产权的主意。房地产公司认为由于陈某并未支付分文购房款,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房地产公司未为陈某办理房屋产权证。虽然陈某手中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按揭合同原件,但陈某取得合同的手段不合法,陈某是利用其担任财务工作的便利而取得的。所以,房地产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与陈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无效,判决讼争房屋归他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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