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秀云 严艳 实习生 袁黎 通讯员 许健)在“齐二药”案刑事犯罪部分宣判之后,受害人及家属的民事索赔昨天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
当初向涉案各方索赔2000万元的11名受害人,经法院判决,由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赔偿350多万元,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蘅源)、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中山三院和部分受害人表示不服,要上诉。
11名患者状告四单位
2006年4月,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发现多起疑因使用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患者肾功能衰竭的事件,共有64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注射过“亮菌甲素注射液”,其中13人死亡,多人重伤。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11名受害人(其中9人死亡)及家属将中山三院、销售商金蘅源、省医保公司、生产商齐二药一同告上天河区法院,索赔总额2000万元左右。此案2007年8月开庭,但中山三院、金蘅源、省医保都辩称自己在销售、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时没有过错。
天河法院昨日判决,齐二药公司赔偿各受害人的损失共计350多万元,中山三院、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山三院用药有营利性
天河法院认为,本系列案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齐二药公司是涉案药品的制造者,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是销售者。中山三院虽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但其在为患者治疗用药过程中,属营利性的,医院购进药品的价格与给患者使用药品的价格存在明显的价差,具有经营者的性质,且中山三院亦自认为销售者,因而中山三院属于涉案药品的销售者。
虽然中山三院、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在经销药品的过程中无过错,但他们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构成了产品侵权责任,因此应当对各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三家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对齐二药公司进行追偿。
任贞朝家人表示要上诉
宣判后,受害人之一任贞朝的哥哥任一龙说,他不能接受这个等了两年的结果,他们一家人商量后将考虑上诉。
受害人陈某的代理律师李廉昌认为法院判决说理很好,尤其是认定医院不是营利机构,但药品的进货价与卖给患者的价格有价差,因此医院是销售者,判决的这一部分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中山三院昨天表示,法院对齐二药假药损害赔偿系列案的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方面存在严重错误,该院将提出上诉。
6名患者与假药密切相关
据昨日判决,经过广东省卫生厅专家组的鉴定,任贞朝等6人的死亡与使用假药密切相关,实行100%赔偿,而曾某(死亡)、周某(死亡)2人无确切证据提示其病情加重或器官功能损害与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有关,陈某(已死亡)、丛某、张某3名患者没有二甘醇中毒的临床表现,不排除受害人的自身疾病亦是其病情加重或死亡的原因之一,因而对以上5人实行60%的赔偿。赔偿金主要包括医疗费、抚养费等以及精神损失费,11名被害人一共获得赔偿金350万余元。
受害人可向任何被告追讨
对于判决后,本案受害人及家属向哪个被告追讨赔偿。为陈某担任代理人的广信律师事务所李廉昌律师分析,法院判决中没有明确齐二药等四方被告每一方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受害人就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要钱,这一被告向受害人支付后,如果觉得自己支付份额过多,可以向其他被告追偿。这样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防止有的被告承担不起赔偿责任,致使被害人索赔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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