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熊维尼)
“三星的品牌价值竟不如一头熊?”
听起来荒唐,但在“品牌”世界中不是不可能。
有分析说,迪斯尼动画片中的著名角色“小熊维尼(Pooh)”的品牌价值达到150亿美元(约13.9万亿韩元)。这已超过了我国最大企业——三星集团的品牌价值(127亿美元,《金融时报》推算)。
据美国财经新闻通讯社彭博社和Newswire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关Quant economics公司对小熊维尼的价值进行了评估,他们发表说,其价值最少120亿美元,最高150亿美元。迪斯尼的市场总价值约为800亿美元,其中小熊维尼的品牌价值占14~18%。
这相当于Google品牌价值(664亿美元)的四分之一。在上月英国《金融时报》评选的《全球100大品牌》中,Google名列榜首。
此次调查是在斯蒂芬-施莱辛格公司起诉迪斯尼公司的过程中进行的。斯蒂芬-施莱辛格公司拥有包括小熊维尼在内的动画片《小熊维尼(Winnie the Pooh)》中出现的卡通形象的版权,该公司主张迪斯尼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知识产权,要求赔偿损失。
斯蒂芬-施莱辛格公司在1930年向《小熊维尼》的作者艾伦-米尔恩(Alan Milne)购买了出版权,迪斯尼在1961年向米尔恩的遗孀购买了对卡通形象的部分使用权。斯蒂芬-施莱辛格公司在1992年主张自己拥有对维尼的所有权,要求迪斯尼支付4%的专利使用费,但迪斯尼表示不服,双方打了16年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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