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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蓝”是否侵了“罗兰”品牌的权?

作者:王钦    文章来源:常德晚报        更新时间:2008-7-4

    “目前,我是常德市惟一一个通过授权的经营者。”近日,中国罗兰钢管舞健身俱乐部常德分部法人代表周宏霞对记者说,花了近10万元引进的“罗兰钢管舞”注册品牌,被杰西卡健身俱乐部冒用,这令她气愤不已。

  在周宏霞出示了她与北京罗兰文化艺术传播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并确认其“惟一授权单位”的身份后,记者随即来到杰西卡健身俱乐部进行调查。记者发现,其室内广告牌上确实注明了“罗兰钢管舞”字样,而对外散发的广告宣传单上却写的是“罗蓝钢管舞”。这其中原委究竟如何呢?杰西卡健身俱乐部相关负责人邓某解释道:“我们不是‘罗兰’的加盟店,但是也推广钢管舞。所以,广告单上写的是‘罗蓝’而不是‘罗兰’。”

  存在两个同音字的差别,在权责上该如何界定?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律师。“未经允许,完全照搬已经注册的‘罗兰钢管舞’字样作为室内广告,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万昌律师事务所刘清国律师说,“而广告单上的同音字问题,有‘打擦边球’的意味,其性质应由工商等相关部门就具体情况进行界定。”在听到这一答复后,周宏霞表示,将会要求杰西卡健身俱乐部立即停止已有的侵权行为,“同时,我也将考虑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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