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多用“转让定价”避税,一经税务部门查实或面临天价罚单
随着跨国投资和交易日益增多,中国的跨境交易金额数量惊人。与此同时,相当数量的关联企业交易,使得主管机构一直寻求加强对避税措施的监管。国家对跨境交易的最新政策规范,更是引起了深圳众多外资企业的高度关注。昨日下午,在“新政策下的跨境交易风险控制”研讨会上,来自香港和内地的资深税务咨询人士为众多外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作了深度解读和研判。
转让定价致税收大量流失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外资企业的亏损面很广,运用转让定价策略避税是主要原因。转移定价的方式主要有:“高进低出”控制购销权、转移利润、外商虚报、高报境外劳务费以避税、有价资产的转让定价、提高设备定价、增加折旧扣除等等。这样就出现了外资企业实亏,而外商实盈的现象。中国加入WTO后,他们继续运用控制中间产品的价格、提供内部贷款、无形资产的转移等手段避税。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销售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即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交易)。这种价格的制定一般不决定于市场供求,而只服从于公司整体利润的要求。转让定价的典型特征是“两头(购销)在外”和“高进低出”。一般的操作路径为,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以高价从海外关联公司购买原材料,经过产品加工制造后,再以低价出售给海外关联公司。这样做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出现亏损,而利润则被转移到海外低税率的关联公司。
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进行税负转移,减少了企业总体税负,还可以规避汇率风险和侵吞中方的利润,却在无形中造成国家税收收入大量流失。
新法加强避税监管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转让定价、境外税款间接抵免、受控外国企业强制分配利润事项、中港税收双边安排的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的新变化表明,反避税措施正向国际通行做法靠拢。转让定价一直是国内税务机关关注的领域。据悉,国家税务部门正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以往涉及这一领域的文件进行修订,并考虑出台《关联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征集意见稿的广泛征集工作已经于昨日正式截止。
新税法及实施细则中明确表示加强对转让定价的管理: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就意味着税务部门如果对某企业10年前的商业行为有所怀疑,一经查实后,该企业除将面临这10年纳税调整补税外,还有可能被加收补税利息,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如此滚雪球式地算下来,很容易造成天价罚单。
业内资深人士徐先生称,关联交易复杂和隐蔽很难发现和认定,可还是有规律可循,那些长期亏损、利润率偏低却在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或与避税港(比如开曼、维京群岛)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一般会较易进入税务部门视野。一般企业最好是文档齐备,交易数据存档,合同中明晰当时的交易价格,方便被查时进行免责举证。(见习记者 刘杨)
案例
南山区一外资制造业公司财务总监王小姐不久前得知,在行业反避税调查方面,国家将力争在制衣制鞋、快餐、电子和通信设备制造等行业取得全面突破,加强监管。除了应用现有BVD数据库功能外,还着手使用标准普尔数据库。而她所在公司正好处于国家重点关注行业,在新政策环境下合理筹划跨境交易,有效控制交易风险是她和公司高层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也将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专家建议
境外投资者考虑使用香港控股公司
专家建议,王小姐需要对公司的税务状况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以明确把风险和问题掌握在可控水平上,以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未来甚至还要考虑到企业商业模式、经营管理流程、财务处理方式的改变等。同时要尽可能利用企业此前在国内进行的分析或由国外关联方提供的分析,对关联集团公司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进行确认,对关联业务制定内部交易政策并进行相关资料管理,进行转让定价分析,保留与关联业务、行业和市场竞争等相关的所有资料等。
一位有着30多年香港税务工作经验的专家表示,鉴于目前香港较低的税率及香港与内地之间条款优惠的双边税收安排,作为外国投资者,使用香港公司作为控股公司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因为香港对派出股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源于境外的股息也是免税的,财产的转让收益亦免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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